2026年1月15日,本院受理了罪犯未秀青申请监外执行一案,现公示未秀青一案的相关情况如下,请社会予以监督:
一、罪犯未秀青,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690708402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安阳县永和乡伍庄村228号。因涉嫌犯诬告陷害罪,2024年8月1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5年2月14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5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25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过程中因未秀青患严重疾病未予收押,2025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二、未秀青因犯诬告陷害罪于2025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判决生效后,罪犯未秀青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四、公示期间为: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21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未秀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在公示期满前与安阳县人民法院刑庭王法官联系反映,联系电话:0372-3163953,并需向本院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