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10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李艳芬申请监外执行一案,现公示如下:
一、罪犯李艳芬,李艳芬,女,1986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汉族,文盲,户籍地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后林都村17号,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石海镇大雪村七组。
二、2024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24)豫0522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李艳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艳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爱强等人损失。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2025年3月10日申请人李艳芬以其生育一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间为: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13日。
若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与安阳县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法官韩跃联系,联系电话:3163879。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