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作者:肖慧萍 发布时间:2024-11-26 08:45:14
典型案例一
安阳县某饭店与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均为未成年人)在某日凌晨偷盗安阳县某饭店现金6000余元。安阳县公安局分别对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处罚决定。因饭店要求三人退还被盗现金未果,故将三名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诉至安阳县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安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等三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给饭店造成财产损害。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该饭店提交的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被告三人盗窃其6000余元现金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因被告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某饭店主张的6000余元分别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退还责任。
典型意义: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作为监护人,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绝不能以一句“管不住、管不了”放任,要切实担负起教育和监护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若未成年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未成年人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家庭和学校教育管理,未成年不是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典型案例二
张某与李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被告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某政府就某温室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某公司承接了涉案项目后, 将工程交由被告李某施工。2021年3月底,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签订《某某建设合同》。因被告李某维护不善,致使原告张某所堆土墙被暴雨冲毁。2021年6月初,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又签订《某某建设合同》,约定由原告张某负责第二次土墙堆方工程。原告张某认为被告应向其支付工程款总额210301.50元,被告已支付150000元,现被告欠付60301.50元。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和当地村委会结合,经多次调解,最终本案被告当场履行,原告撤诉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以及多方主体之间的权益冲突。如处理不当,可能会使双方当事人陷入长达几年的诉讼中,引发极大的社会矛盾。本案中承办人在审理事实的基础上多次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法明理,同时发挥多元调解的作用,借助村委会等力量,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经过四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该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三
河北某公司与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被告河北某公司承包某安置房工程,被告郑某承包1号、2号楼,被告郑某将1号、2号楼基础模板承包给原告,原告进行了劳务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5921.64元未支付。原告找被告追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安阳县法院民一庭法官通过不懈努力,最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该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承办人通过庭审调查,组织双方陈述、辩论、举证、质证,了解到双方对施工的事实、已支付款项金额无争议,仅仅是对工程量有争议。为了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对账,并定期了解对账进度,通过法官、当事人、代理人的不懈努力,发现原告工程量重复计算,了解该重点之后,法院又加大调解力度,最终成功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典型案例四
山东某公司与安阳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3月,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安阳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山东某公司承接被告某县境内的天燃气安装工程。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包含的全部内容。山东某公司支付安阳某公司2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山东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安阳某公司欠付山东某公司工程2万元,保证金20万元。安阳某公司认可应付款,但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付。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经过多次调解,最终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该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调解,法院可以帮助双方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和解,实现矛盾的根本化解。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对于案情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节省司法资源。承办人通过庭审调查,了解到双方对涉案工程的施工、完工时间等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对原告请求应退还其保证金亦无异议,仅对剩余未支付工程款2万元有异议。为了有效化解矛盾,促使案结事了,承办人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签订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成功调解,也展示了法院在解决复杂纠纷中的能力和智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刘海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