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目 录
1、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张某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靳 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魏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5、豆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6、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例一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管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有)与河南省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于2019年4月1日判决河南省某实业公司给付河南某管业公司违约赔偿金2457000元。河南省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河南省某实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某管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河南省某实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相关手续,河南省某实业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经调查,河南省某实业公司工商登记为张某某个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判决书生效至今,经营正常且查询该企业正常增值税交易信息及流水应税收入共计8290693.95元。2022年3月5日法院向河南省某实业公司下达罚款决定书,其拒不缴纳。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阳县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人公司的法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处刑罚的案件。本案中,被执行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正常经营且查询到该企业正常增值税交易信息及流水应税收入共计8290693.95元,其法人张某某在明知公司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官在此温馨提示,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法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如明知公司有财产而拒不执行,则会“引火上身”。
案例二
张某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庆、张某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1297150元及利息,被告张某庆、张某伟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庆、张某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张某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张某庆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另查明,被告张某庆在执行期间在某地经营酒店,并对外出租其公司房产用于其他经营,其中酒店收入53345元,租金19200元,均用于张某庆自身消费支出。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阳县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被告张某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张某庆当庭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积极履行了民事判决,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法院判处张某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庆在明知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情况下,仍继续经营酒店、出租房屋,并将酒店收入53345元,租金19200元用于自身消费支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虽然张某庆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但由于其逃避执行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张某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属于罚当其罪。
依法追究拒执犯罪,有利于发挥拒执罪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作用,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力威慑,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氛围。
案例三
靳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郝某某与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靳某偿还郝某某借款522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靳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郝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靳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因靳某虚假申报财产,法院对靳某罚款2000元,罚款后靳某仍不履行。经查,靳某在工商银行有30万元存款(已冻结划拨),其财付通账户在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6月26日期间收入361640元,并在北京某公司有117300元的工程质保金。2023年3月29日,郝某某与靳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表示谅解,执行款项全部履行到位。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阳县法院依法审理本案,靳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另外其已经履行了民事判决,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故判处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靳某明知其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抱有侥幸心理虚假申报财产,故意规避执行。在被法院罚款2000元后,仍在其财付通账户收入361640元,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情形,犯罪情节严重。好在其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犯罪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的程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每一个规避执行的行为都是“自掘坟墓”。
案例四
魏某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魏某杰与魏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一、魏某亮偿还魏某杰借款2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二、魏某亮偿还魏某杰欠款87500元。判决生效后魏某亮未按照判决书上确定的内容履行,魏某杰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魏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魏某亮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期间,发现魏某亮在安阳某镇有一处宅院,由于市政规划在2021年已被征收,并在征收过程中魏某亮将征收对象变更为其子魏某皓,但补偿款79466.94元却由魏某亮领取。后法院向魏某亮邮寄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同时查明魏某亮的微信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份共计收入16.06万余元,其中经核实魏某亮向工友代发工资有27700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阳县法院依法审理本案,魏某亮故意将其所有的宅院变更为其子,但拆迁补偿款却由其自己领取,同时查明其微信在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份共计收入16.06万余元,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故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积极、全面的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魏某亮完全有能力执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却迟迟不履行,而且在拆迁期间,将其所有的宅院变更为其子的名字,但拆迁补偿款却由其自己领取,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自作聪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五
豆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河南某银行与豆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豆某某返还河南某银行借款本金4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崔某某对上述第一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崔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豆某某追偿。判决生效后,豆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某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豆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手续,豆某某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对豆某某下达了罚款决定书,豆某某签收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罚款。经查,豆某某民生银行2020年11月20日收入4950元,建设银行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21日收入121.02元,农业银行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6月21日收入364907.51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阳县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豆某某民生银行2020年11月20日收入4950元,建设银行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21日收入121.02元,农业银行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6月21日收入364907.51元,鉴于豆某某已偿还河南某银行3万元,且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执行申请人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故判决豆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执行人豆某某在明知民事判决书生效的情况下,豆某某的农业银行2020年10月30日至2023年6月21日收入364907.51元,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虽然豆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但由于其逃避执行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故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属于罚当其罪。
案例六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某偿还马某某借款30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马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到庭传票,但张某某仍拒不履行,且拒不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和到庭,遂法院对张某某罚款5000元,张某某未交纳。经查询,张某某的上海浦东银行账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交易进账流水约32000元。2023年5月份至10月份张某某在河南某地打工,挣工资约四万元。后张某某与马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并取得谅解,但未执行完毕。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阳县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张某某的上海浦东银行账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交易进账流水约32000元。2023年5月份至10月份张某某在河南某地打工,挣工资约四万元。被告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故判决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故意躲避执行,后发现其银行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交易进账流水约32000元,并在河南省某地打工,挣工资约四万元,但其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情形,犯罪情节严重。好在其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拒执行为成为既定事实,后悔也来不及了,故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