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和预防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滥用执行异议权,恶意拖延、阻碍、规避法院执行等行为,促使其在行使异议权利时更加审慎、理性,规范司法秩序,维护司法权威,11月6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和《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
该院在审查异议人(案外人)张某1与张某2(申请执行人)、张某3(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张某1针对执行过程中查封、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3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为有效规制异议人在该案中滥用该权利阻碍法院执行,遂制作并向异议人张某1发出了《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以书面形式告知滥用异议权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异议人签署《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因滥用权利和虚假诉讼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执行异议权利设定本意是当权利人因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时,法律赋予其依法维权的法律制度,如滥用该权利、恶意阻碍法院执行,将极大损坏司法公信力、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以下行为可能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情形:
1.在调查、听证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或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且不能做出正当、合理解释的;
2.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恶意提起执行异议的;
3.伪造代理手续或冒充他人名义,提起执行异议的;
4.一方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借贷、债务担保、以物抵债、离婚析产、房屋买卖、租赁、追索劳动报酬、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法律关系提起执行异议的;
5.持他案虚假诉讼裁判文书或者仲裁裁决书提出执行异议的;
6.提出执行异议的事实与理由明显不合理或者明显不符合排除执行的审查要件,经释明或书面告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仍然坚持提出执行异议,且被裁定驳回的;
7.为拖延、阻碍、规避执行,对同一执行行为或者执行标的,以同一事由或不同事由反复提出执行异议,且已被裁定驳回的;以同一事由对不同阶段的执行行为先后提出异议,已被裁定驳回的;
8.其他滥用执行异议权阻碍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