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郭冬生申请监外执行一案,现公示如下:
一、罪犯郭冬生,曾用名郭三虎,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汉族,初中文化,安阳市豫北广赢鑫铸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安阳县铜冶镇西积善村325号,住安阳县铜冶镇西积善村325号。
二、2024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24)豫0522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以骗取贷款罪,判处罪犯郭冬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郭冬生骗取贷款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811,615.09元,予以追缴,发还被骗单位安阳商都农商银行铜冶支行。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2024年7月16日郭冬生被安阳县公安局收监执行,同日,安阳县看守所以郭冬生患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左眼视力无光感,右眼视力0.04为由暂不予以收押。
三、2024年8月26日申请人郭冬生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以及糖尿病并发症等重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公示期间为: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30日。
若对上述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与安阳县人民法院刑庭承办法官韩跃联系,联系电话:3163879。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