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执行人员马上到位,拉起警戒线,维持好现场秩序,施工人员、施工材料快速入场,开始施工!”现场带队负责人一声令下,一场排除妨碍强制执行活动如火如荼地开始进行。
陈甲诉陈乙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令陈乙将其洗手间的排水口向南铺设污水管接入南路下水道中,不得妨碍陈甲的房屋安全。判决生效后,陈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陈甲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毫不理会。与此同时,为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执行干警多次赶赴现场查看、多次和解未果,最后法院决定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3月26日上午,执行干警一行10余人整装奔赴执行现场,与早已到现场的施工队汇合后,进行了简单动员和具体分工,执行干警分为三个小组分别负责指挥协调、外围警戒、施工监督,施工队负责具体施工,从路面平整、现场勘测、挑挖管沟、管道埋铺等,历经2个多小时,污水管道的铺设全部完成。随后,在让被执行人陈乙承担相关费用时,其却拒不履行,无奈将其强制拘传。经过执行干警从邻里关系相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等多角度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相关费用,案件得以圆满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