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因一当事人前后两次当庭陈述相矛盾,存在虚假陈述,安阳县人民法院对该当事人进行了训诫。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原来下欠借款20000元,2021年10月21日被告李某微信偿还11400元借款及其他费用后,当场向原告出具了下欠10000元的欠条,因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被告李某在第一次庭审时谎称10月21日是先打的10000元欠条,当天下午又转的11400元的账,债务已经履行完毕。承办法官发现诸多疑点,遂要求原被告重新补充证据,第二次庭审时被告认可仍下欠借款,但提供录音证据证明打欠条之后原告又和其前夫武某就同一笔借款重新达成还款协议,且另外打有欠条,属于重复主张,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被告李某庭审虚假陈述的行为,该院于9月27日通知其到庭接受训诫,当事人到庭后承办法官首先对其讲解了虚假诉讼的概念、情形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其在第一次陈述时不诚信行为进行严厉批评,李某对其行为深表悔意,对自己的错误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表示在今后一定会诚信诉讼,做一个遵纪守法、诚信自律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