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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法院:“摇号机”搬进村

  发布时间:2023-06-09 08:20:45



携带“摇号机”前往村委会


对摇号选择鉴定机构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启动“摇号机”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逐项核对相关证据并予以交接


当事人均同意并签字确认


办理完毕后当事人向工作人员挥手告别

    6月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干警刘鑫、李聪等人携带摇号机深入辖区瓦店乡某村,让当事人在村委会就地摇号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为活动不便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2022年11月上旬,原告裴某在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被赵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裴某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并导致多处骨折。裴某共计住院34天,花去各项费用8万余元。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被告赵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原告裴某将赵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同时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等。

    “咱今天把‘摇号机’搬进村,尽力服务好活动不便的当事人!”6月8日,技术室干警刘鑫电话得知裴某受伤至今仍然活动不便的情况后,及时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决定将裴某所在的村委会作为选择鉴定机构的摇号现场。在村委会办公室内,技术室干警依照程序,对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摇号机”,最终选择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和一家备用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均予以同意并签字确认。

    近年来,该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司法便民、利民、惠民理念融入到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通过优质高效和暖心的司法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责任编辑:刘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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