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安阳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干警刘鑫、李聪等人携带摇号机深入辖区瓦店乡某村,让当事人在村委会就地摇号选择司法鉴定机构,为活动不便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2022年11月上旬,原告裴某在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被赵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裴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裴某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并导致多处骨折。裴某共计住院34天,花去各项费用8万余元。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被告赵某驾驶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原告裴某将赵某、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同时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等。
“咱今天把‘摇号机’搬进村,尽力服务好活动不便的当事人!”6月8日,技术室干警刘鑫电话得知裴某受伤至今仍然活动不便的情况后,及时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决定将裴某所在的村委会作为选择鉴定机构的摇号现场。在村委会办公室内,技术室干警依照程序,对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启动“摇号机”,最终选择了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和一家备用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均予以同意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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