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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投保半小时,交通肇事咋理赔?

发布时间:2023-05-19 08:11:22


    2019年12月2日,李某购买一辆新车,并于当日14时13分支付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的保费,保单即时同步生成,交强险保险期间为当年12月2日15时至次年12月2日15时,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保险期间为当年12月3日0时至次年12月2日24时。谁能料到投保仅半小时,李某驾车与王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没有责任,后王某修车花22124元,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称按照合同约定,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新乡市卫滨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的车辆是否投保即立即生效的问题。关于交强险系强制保险,具有明显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不允许存在脱保,否则无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及维护交通安全的功能作用,因此,如果保险公司未采用恰当方式使交强险在合同订立时即时生效,同时又缺少与投保人就“保险期间起保”条款的协商过程,应认定交强险非“立即生效”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应承担保险责任。关于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间明确约定为2019年12月3日0时,并非重复使用且具有可协商性,因此不能作为格式条款对待,该条款并不必然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同时保险期间也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需要特别提示或说明保险期间的开始时间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投保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对此应有足够的注意,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对非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王某财产损失2000元,李某负责赔偿王某剩余财产损失20124元,双方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刘海静    

文章出处: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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