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生诉你、河南鑫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20)豫0522民初457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2021年1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行政审判庭(承办法官:张俊英,联系电话:0372-3163909、19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