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平、霍会琴:
本院受理了原告杨振义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2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判决内容:杨玉平、霍会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振义玉米款420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玉平、霍会琴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志强
联系方式: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