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海恩: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50000元及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法官:李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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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