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金:
本院受理原告张飞只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2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张金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飞只不当得利款195,711.3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张国亮
联系电话:0372-3163920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