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拥军:
本院受理了原告董亮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22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张拥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董亮亮借款97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14日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执行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000元);二、驳回董亮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44元,由张拥军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志强
联系方式: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