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信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存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李明存与被告安阳市信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安阳市信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明存定金20800元、货款5200元,共计26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明存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负担48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平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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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