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红莉、安阳市安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骏领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原告胡同江诉你们及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22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李国明、贾红莉、安阳市安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骏领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同江借款9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全部还清款项之日止;二、李国明、贾红莉、安阳市安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骏领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胡同江货款3226690元及利息(以1325690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从2018年11月1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7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从2018年12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42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分从2019年4月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1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5012由李国明、贾红莉、安阳市安迈商贸有限公司、安阳骏领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志强
联系方式: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