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钧: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2民初17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李向科与张淑钧离婚;二、李鹏聪由李向科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由李向科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向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建新
办公电话:0372-316385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