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史献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翟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史献军借款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翟保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建新
联系电话:0372-316385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