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石丽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庞雨萱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庞雨萱成年共计9.9万元,被告一次性付清;3、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购买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甜源居A区7号楼1单元5层东户一套,价值约60万元;4、依法判决婚后共同债务17万余元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白璧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
承办法官:李建新
办公电话:0372-316385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