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伟:
本院受理了原告刘高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22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刘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高洋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刘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志强
联系方式: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