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郭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艳峰借款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郭爱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艳峰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00元,由郭爱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建新
办公电话:0372-3163851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