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海: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丰支行诉袁秋梅、王志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袁秋梅立即归还在我单位借款本金20000元及截止到2018年10月9日(借款日至起诉前2-3天的利息和罚息)期间的利息和逾期期间的罚息12932元,本息合计32932元。2018年10月9日至还清日期间的利息和逾期期间的罚息另算。(利率按借贷双方签订的合同利率执行);2.请求判令王志海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所有涉案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3日上午十时在本院铜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王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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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