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彦波:
本院受理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保安、吴庆娥、杜彦波、安阳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52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解除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赵保安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合同编号:DSD03720217036009);二、赵保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息53333.35元及罚息(截至2019年10月15日逾期罚息为1220.27元,从2019年10月16日起以64000.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至2020年4月22日,从2020年4月23日起以53333.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罚息至贷款本息付清日止);三、吴庆娥、杜彦波、安阳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偿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后可向赵保安进行追偿;四、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豫E8G90挂、豫EC9091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赵保安、吴庆娥、杜彦波、安阳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志强
联系方式: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