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张砚军)
发布时间:2020-06-22 15:11:10
张砚军:
本院审理原告刘士明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作出(2020)豫05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原告刘士明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承办法官:申兴
电话:0372-316392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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