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林:
申请执行人郭付河与被执行人李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豫05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7)豫0522执18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17)豫0522执1810号之二罚款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2017)豫052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和履行(2017)豫0522执1810号之二罚款决定书确定的内容,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焦保顺
联系电话:0372-316393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