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张砚军)
发布时间:2020-06-05 09:50:05
张砚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士明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申兴
联系电话:0372-316392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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