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张砚军)
发布时间:2020-05-22 17:02:13
张砚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志辉与张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2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周志辉撤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耿新平
联系电话:0372-316392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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