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晓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袁晓波债权转让合同纷一案中,案外人安阳华强新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对执行安阳市文峰区弦歌大道东段北侧华强城2. 1期7-24号楼1单元23层2301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豫052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0)豫052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
承办法官:焦保顺
联系电话:0372-316393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