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淑钧: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鹏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共计66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12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白璧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
承办法官:李建新
办公电话:0372-3163851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