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英:
申请执行人秦茂洋与被执行人宋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安民吕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12)安执字第69号号罚款决定书和(2012)安执字第69号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既视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履行(2012)安执字第69号罚款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和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报财产,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焦保顺
联系电话:0372-316393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