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以下简称瓦店支行)与被告王燕波、常秀平、逯帅华、常红英、吕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507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王燕波、常秀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7日的利息共计29,711.83元,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本金56,000元月利率8.8167‰加上逾期贷款罚息共计13.22505‰计算);二、逯帅华、吕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逯帅华、吕星在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后有权向王燕波、常秀平追偿;三、驳回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对常红英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王燕波、常秀平、逯帅华、吕星负担。
自2020年4月30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文涛
联系电话:13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