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李海青)
发布时间:2020-04-03 15:39:35
李海青: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李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豫0522执恢73-1号、(2018)豫0522执恢73-2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逾期未履行,请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交出本院查封的京NH7N78大众牌汽车和京Q5Q1Q7五菱牌汽车两辆,逾期不交出,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兰照
联系电话:0372-3163889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