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公告(张随花)
发布时间:2020-03-13 08:27:29
张随花:
本院受理刘玉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7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随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州借款1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向明
联系电话:0372-3163902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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