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刘洪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284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6月8日上午10时在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李长顺
办公电话:0372-3163810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