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05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永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敏敏借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王永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李长顺
联系电话:0372-3163810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