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亮: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诉你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7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阳鑫盛达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冶支行借款490万元;被告黄志亮等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向明
联系电话:0372-3163902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安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