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亚琼:
本院受理原告贾安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亚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安保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亚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平国良
联系电话:19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