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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法院发布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暨“执行不能” 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28 13:32:18


                                            (2019年第二批)

                                                目  录

    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1、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郭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3、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4、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5、裴某甲申请执行裴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

    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的(2018)豫0522民初30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依法向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到庭传票。2019年2月2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罚款1000元。杨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查明,杨某某用在苏州打工所得一万余元全部为其儿子结婚缴纳了房租,且杨某某在商都农商银行账户有资金流水往来10万余元。2019年公安机关因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杨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将在苏州打工所得一万余元全部为其儿子结婚缴纳了房租,且其名下银行账户有资金流水往来10万余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杨某某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未做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其在被罚款1000元后仍不执行,构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对被执行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二

    郭某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9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郭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郭某乙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郭某甲10万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10万元,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10万元为清。2014年1月10日郭某甲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月2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郭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4年3月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裁定郭某乙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郭某乙仍拒不执行。期间郭某乙在安阳县吕村镇牛寨村对外出租门面房,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数万元交易流水,2014年1月29日郭某乙将其一辆雪佛兰轿车转移到张某某名下,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安阳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到上述事实后,以郭某乙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发后郭某乙于2019年5月9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吕村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7月15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郭某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乙在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部分执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郭某乙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至其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应承担的财产给付义务,致使法院生效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郭某乙立案侦查,案发后郭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郭某乙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效果良好。

案例三

    马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2017年6月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以(2016)豫052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郭某豫EPQ262小型别克牌轿车一辆。判决生效后马某某拒绝履行交付义务,郭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向马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到期后马某某仍未履行,车辆一直由马某某占有,马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使得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因马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马某某于2019年3月13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时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马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交付车辆,但其拒绝、阻碍执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虽然马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自愿投案自首,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属于罚当其罪。行为类义务的履行不同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大部分的行为类义务不会超出被执行人的能力范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行为义务的,主观恶意更重,应当受到严惩。马某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四

    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2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1217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牛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牛某某未履行支付义务,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1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5月31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向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到庭传票,牛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法院在执行期间查明,判决生效后,牛某某的银行账户有现金交易流水和消费记录,牛某某又将其所有的牌照为豫EF3875的荣威轿车藏匿,且2016年3月1日将其经营的安阳县英特纳黄金珠宝水冶广场旗舰店货物及经营权以21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2018年12月19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对牛某某罚款1000元,但牛某某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致使安阳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安阳县检察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9日,牛某某偿还张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20万元,该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牛某某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因此认定被告人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工作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执行难,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本案中,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完全具有履行能力,但却拒不执行,私自隐匿名下轿车,并将其名下产业以213万元转让给他人。213万元的收入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100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罚款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不仅有效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还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法定义务,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拒执行为的严厉打击。如果牛某某在被罚款后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式,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惩处。本案宣判后,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五

    裴某甲申请执行裴某乙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0年原告裴某甲在被告裴某乙承包的工地上干活儿,负责看管仓库的工作,工程结束后,被告裴某乙以没有钱为由推诿不给结算工资。后在裴某甲多次向裴某乙催要工资款,裴某乙仍不给付的情况下,裴某甲将裴某乙诉至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3日判决:被告裴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裴某甲工资款16750元。

    申请执行人裴某甲于2019年1月8日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裴某乙无房产、无股权、无车辆、无银行存款,且经村委会证明:裴某乙近五年患有肝硬化、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后转化为肝癌,因治病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并且把家里的宅基地都卖了,又欠了外面很多钱。后裴某乙于2019年1月27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干警与申请执行人裴某甲联系,向其告知裴某乙已死亡的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裴某乙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救助标准,承办法官已向相关部门为裴某甲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该案中,裴某乙常年患病,家里为了给其看病,花光了所有积蓄,并且把宅基地都卖了,还欠了外面很多钱,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依法穷尽一切手段,但仍无法执行到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收到裴某甲申请救助材料后,经认真审核,认为裴某甲的情形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依法决定给予裴某甲司法救助金,缓解裴某甲家庭生活燃眉之急,体现了司法执行的温度和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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