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波:
本院受理了原告吕卫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1、朱建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吕卫清借款1085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2、驳回吕卫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930元,由朱建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志强
联系方式: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