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波、常秀平: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判决被告王燕波、常秀平偿还原告借款6.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截止2016年8月31日止,按月息8.8167‰计算,从2016年9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3.2250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逯帅华、常红英、吕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庄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官:李文涛
办公电话:0372-3163860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