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生:
本院受理原告袁爱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张明生偿还原告借款22万元及利息,2019年9月12日之前的利息暂计42.88万元,从2019年9月13日起至案款执行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法官:杜继霞,联系电话:0372-3163868),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海静
联系电话:0372-3163925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