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忠良:
本院受理了原告冯瑞芹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鲁志祥、刘忠良、连莹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冯瑞芹56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24日按月利率2%以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日止、从2017年11月27日按月利率2%以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日止、从2017年12月24日按月利率2%以225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日止、从2018年2月5日按月利率2%以23500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鲁志祥、刘忠良、连莹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志强
联系方式: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