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玉杰:
本院受理了原告武春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1、任玉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武春杰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执行时扣除任玉杰已支付的利息3300元);2、驳回武春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8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任玉杰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魏志强
联系方式: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