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超: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平国良处公开开庭审理,联系电话0372-3163954。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齐黎曦 朱郑奇
联系电话:0372-3163842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