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超: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县御龙快捷酒店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陈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阳县御龙快捷酒店钻井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郭建岭
联系电话:0372-3163858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