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苏某、乔某诉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某支付苏某、乔某工资款4302元,2017年6月27日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2018年1月17日苏某、乔某向安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8日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限李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前履行判决并报告财产情况,被告人李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从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间有57714元的存款收入并被其陆续支取,李某某有牌照为豫EFT826号北京牌汽车一辆。2018年3月11日,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罚款1000元。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立案侦查。李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民警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类案件,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银行卡有57714元的存款收入并被其陆续支取且名下登记有机动车,说明其明显具备履行能力,完全有能力支付4302元的工资款,但其却通过躲避的方式逃避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例二
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24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02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颜某某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颜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石某某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向颜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到庭传票,被告人颜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石某某申请执行后颜某某仍未履行判决义务,且未按照规定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告人颜某某在中国银行的信用卡从2015年1月到2015年5月之间累计消费14余万元。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对颜某某立案侦查。被告人颜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颜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颜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逾期未到庭并失去联系,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经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促使被告人偿还欠款,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案例三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系亲兄弟,父母过世后,兄弟二人因房产和宅基地纠纷诉至法院。2010年1月11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以(2008)安民一重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拆除在张某后院内建造的房屋。2010年8月1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张某于2011年7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张某某于2011年7月25日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张某某未按期履行。2018年5月21日张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罚款1000元。张某某拒不缴纳罚款,且不履行判决义务。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9月17日,张某某被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石家庄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8年12月25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同时也是一起因拒不履行行为义务而被安阳县人民法院追究拒执罪的案件。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明知民事判决书生效情况下,拒绝拆除在张某后院内建造的房屋,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虽然张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自愿认罪,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仍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于罚当其罪。行为类义务的履行不同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大部分的行为类义务不会超出被执行人的能力范围,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行为义务的,主观恶意更重,应当受到严惩。因此,对于拒不履行行为类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拒执罪,更有利于发挥拒执罪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的作用,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力威慑,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严格守法的氛围。
案例四
韩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韩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某偿还韩某借款本金849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2月25日韩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向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韩某某于2014年4月4日前自动履行判决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告人韩某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在执行期间通过查控措施强制执行2万元现金,之后韩某某又给付韩某部分玉米折抵借款,之后便不再履行义务。经查明被告人韩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从2015年9月到2016年8月间共计有68000余元进账收入并被陆续支取。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因拒不申报财产对韩某某司法拘留15日,2018年7月26日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对其司法拘留15日。申请人韩某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韩某某虽在执行案件初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之后便不再履行义务,韩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韩某某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虽在前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但之后便开始隐匿行踪,不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安阳县人民法院查询其银行账户从2015年9月到2016年8月间共计有68000余元进账收入并被陆续支取,这种行为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的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遂起诉至法院,安阳县人民法院审查材料后迅速立案,及时审理,依法判决,严厉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案例五
张某某、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
许某某与张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6月20日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孙某某偿还许某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张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判决生效后张某某、孙某某均未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12月4日许某某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11日安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限张某某、孙某某于2015年11月14日前履行判决义务,张某某、孙某某既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安阳恒大绿洲小区和香格里拉城市花园小区(登记权利人为孙某某)各有住房一套,有汽车两辆,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从2014年12月到2016年9月间有10多万元资金流转。因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7年10月10日安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申请人许某某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18年10月8日经安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自诉举措另行开辟了一条通过刑事诉讼打击拒执行为的途径。若被执行人一直拒不履行义务,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夫妻双方名下有车、有房且银行流水数十万元却谎称房产已经抵押、车辆早已转让、银行卡非本人使用,试图通过此种方式逃避履行义务,其行为较为恶劣。另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行为恶劣应从重处罚。
案例六
路某某、张某某执行不能案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路某某、张某某与申请人李某只、李某前、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只、李某前、高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7465元,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路某某、张某某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满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申请人30000元后,不再要求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路某某在限期履行届满后仍拒绝履行义务。我院执行法官先后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金融机构对路某某的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无存款信息,到车管所未查询到路某某的车辆信息,到证券公司也未查询到路某某的证券信息。随后,我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路某某的家中实地走访发现,被执行人路某某突患脑梗,丧失劳动能力,经在村委会了解到路某某确无经济来源,属于本村的低保家庭,无财产可供执行。
【典型意义】
履行生效判决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时,穷尽调查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突患脑梗,丧失劳动能力,且村委会证实路某某确无经济来源,属于低保家庭,没有赔偿能力,造成本案“执行不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