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军与被告王建明、李艳庆、安阳市宏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建明、李艳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洪军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向明
联系电话:0372-3163902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