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国杰:
本院受理原告靳海峰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豫052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薛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靳海峰租赁费11878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187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薛国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靳海峰门架19个、架板2块、拉杆53根、接头57个;三、驳回原告靳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范亚男
联系电话:0372-316393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