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殷都区素军基础工程钎探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0522民初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河南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许素军保证金10000元,并从2018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付清日止;二、驳回安阳市殷都区素军基础工程钎探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魏志强
办公电话:0372-3163867
安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